本報訊(實習記者嚴琪通訊員孫之智)上世紀90年代,某電話公司將兩根電話線桿和兩根拉縴安裝在村民老李家的宅基地內。老李起訴這家公司要求將電線桿和拉縴限期移出並賠償損失20萬元。近日,通州法院終審判決,電話公司住商限期7日將線桿和拉縴移出並賠償老李4萬元。
  上世紀80年代,老李與家人建了一排四間正房。1993年,該院落的宅基地登記在老李名下。因為當時家庭經濟條件不太好,所以,一直沒有修建院牆。此時,電話公司派人在他房後立了兩根電話線桿和兩根拉縴。2011年,老李修建了東院牆和北院牆,兩根電話線桿及兩根拉縴就被包圍在老李的院內。老李仔細量了自己的宅基地,確認線桿和拉縴都有巢氏房屋在自己的宅基地範圍內。
  在房屋二胎法庭上,電話公司辯稱只要老李予以配合,他們同意將兩根電話線桿及兩根拉縴移出。老李家不會產生什麼實際損失,因此,不同意賠償損失。
  法院綜合考慮了被告的過房屋貸款錯程度、影響大小和時間長短,判決酌定支持了4萬元的損失。J195   (原標題:電線桿杵院內20年電話公司被判賠四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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