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欄
  《著作權法》再次修訂勢在必行。一是對新聞作品的版權作明確界定;二是降低刑事製裁門檻,提供涵蓋面廣泛的刑事條文,以保護版權。
  傳統媒體尤其是報紙雜誌的新聞版權(版權又稱著作權)問題,近來因“今日頭條”事件而升溫。
  從深層次來說,新聞作品的版權問題在知識產權法中本來就處於邊緣地位。許多專業文獻上都說:“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工業產權與版權兩類,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地理標誌,版權則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
  這就意味著,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部分,版權以“文學和藝術作品”(有些文獻擴大為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為主。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文字、口述和攝影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是“時事新聞”不在此列。
  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權利限制範圍包括:“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這個條款造成了社會誤讀,讓很多人認為新聞作品有沒有版權還兩說。實際上“時事新聞”僅指單純的新聞消息,如果媒體採訪解釋或評論了新聞背景,哪怕只有一句話,也是有版權的。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常常被誤解,給人新聞作品沒版權的印象。對此,有關法律條款應該修改,做出更加準確的界定。
  2012年底,中國新聞網狀告上市公司浙江核新同花順網絡信息公司非法轉其原創稿件,索賠上千萬元。次年初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但是每篇被侵權稿件的賠償金額最低100元,最高500元,絕大多數200元。理性地看待,這樣的維權成本不足以長期支付。
  如果說互聯網對中國的社會發展起了不可忽視的推動作用,那麼其中存在的不當得利現象必須以更好的法制環境來糾正。加強法律的威嚴,增大違法成本是一個路徑選擇。
  具體而言,香港的經驗值得借鑒。香港曾因盜版的猖獗與泛濫,一度背上過“盜版中心”的惡名。香港後來開始高度重視版權保護工作,把建立有效的法律體系、採取嚴厲的執法措施、進行持續不斷的公眾教育配合起來,成為全世界盜版率最低的地區之一。
  香港2005年有一條對版權法的修改建議:“14天內複印報刊副本超過1000份”要負刑事責任。2005年1月,香港陳姓市民3次在網上利用BT點對點技術發佈《夜魔俠》等3部電影,海關人員及時發現並鎖定其IP地址,迅速將陳拘捕,隨後法院判處陳乃明3個月監禁。該案成為全球首例以利用BT技術侵犯版權而被處以刑事處罰的案件(見袁學術:《香港緣何成全球盜版率最低地區》)。
  因此,《著作權法》再次修訂勢在必行。一是對新聞作品的版權作明確界定;二是降低刑事製裁門檻,提供涵蓋面廣泛的刑事條文,以保護版權。參與盜版活動的人,例如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可最多就每份侵權物品被判高額罰款和有期徒刑。
  □展江(北京外國語大學教授)  (原標題:保衛新聞版權可借鑒香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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